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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消乐”侵权案后续 一审判决被告赔款220万

更新时间:2016-12-05 08:52

作者:匿名

一周之前,我们曾报道了两款消消乐题材手游的开发商因为名称相近而在北京西城法院打起官司的新闻,此后这桩《开心消消乐》侵权案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过从目前的局势来看,可不是只有那么一两家游戏公司开发过消消乐的相似手游,在手机应用市场输入“消消乐”三个字,马上就能搜一堆出来,这也让最先使用消消乐的乐元素公司开始发起维权之路,近日他们就起诉了浙江一家曾开过消消乐游戏的公司,目前案件的一审结果出炉,法院认为被告方构成侵权,被判赔偿原告乐元素公司220万元。

12月1日上午,法院发布了侵权案的一审结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乐元素公司对相关作品的着作权、侵犯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赔偿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同时考虑到被告公司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相关社会公众,损害了乐元素的相应商业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理应消除相应影响,判定古川公司应在自身官网中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悉,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着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但浙江古川公司亦开发了五款与“开心消消乐”相似的三消类游戏,而且游戏中的名称、开机画面、美术字、“小黄鸡系列”美术作品与乐元素公司构成相同或近似,游戏宣传和下载界面中也都使用了与乐元素公司名称近似的“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字样,并从中牟利。

由于涉及多个案由,证据多达三千余页,法院以两万字的判决文书分别对着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情况进行了论述,最终判定古川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20万元。

此案例给众多的游戏开发商以警示,勿要以擦边球的方式侵害其他游戏开发商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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